案情简介 王某系兰考某公司员工,2023年8月7日受兰考某公司安排到济源某科技公司支援生产,其住所为济源市某公寓,白天上班时间为8:00,下班时间为17:00;周六、周日正常休息。 2023年9月3日,为王某正常周休日。当天19时30分许,王某到宿舍附近某饭店吃饭,饭后,在步行返回宿舍途中,被李某驾驶的汽车撞倒受伤。同日,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王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。2023年9月28日,兰考某公司就王某伤害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王某受伤不是工伤。王某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,法院一审、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。 法律依据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五)规定,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 关于因工外出的认定问题,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(人社部发〔2016〕29号)第四条规定:“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,有固定的住所、有明确的作息时间,工伤认定时按照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。” 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,因工常驻外地工作的员工,其工伤认定按照在当地正常工作来处理。换言之,职工常驻外地期间受伤的,不适用“因工外出”的工伤认定规定。 本案中,王某按照单位的安排到济源某科技限公司支援生产,在济源市某公寓居住,其在工作日8点上班,17点下班,且有周休日,属于因工作原因驻外,且有固定的住所和明确的作息时间,对其工伤认定应当按照其在济源正常工作情形处理。2023年9月3日,王某受交通事故伤害,当天是王某正常周休日,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或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,因此,王某受伤不是工伤。




责编:谭力彰
来源:中国工商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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